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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108号、122号)

受理内容:

1、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备齐上述材料在9、10号窗口提交,经办人员出具受理单;

2、经办人员审核报销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材料不齐者通知补足,不符合报销条件者通知退回;

3、经办人员录入费用明细,审核确定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4、科室负责人审批;

5、费用核算人员计算应支付的医保待遇,并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供参保人核对;

6、参保人对报销金额未提出异议者,由费用核算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并成批生成费用支付批次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7、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中心财务科支付;

8、中心财务科对支付明细进行审核、复核,并发送银联;

9、银联将报销款划入各人提交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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